對于公開權利人的申請,能夠當場答複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當場予以答複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當場答複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属于依申請公開范围的,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向公开权利人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決定書,告知公開權利人;
(三)屬于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四)屬于主動公開範圍但尚未主動公開的,應當及時向公開權利人提供其所需要政府信息;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書面告知公開權利人;
(六)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更改完善、補充申請。
(七)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在向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因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複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以將答複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公開義務人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